股东会决议收到了怎么办 股东会董事会区别
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过程及效力问题
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。
股东会的职权来源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。
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行使职权的表现形式。
但在实践中,有将股东会决议与公司章程甚至股东协议混淆的情况。
混淆关系,就会得出“新颖”的观点。
这些观点看似合理,实则有违法律逻辑。
— 1—
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过程。
全体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,商议公司经营发展事项,并最终形成股东会决议。
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,一般涉及到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,往往需要在工商部门备案。
最终,我们能查看到的,就是最后的决议,而相关的会议通知、记录等因为无需在工商部门备案而不得知。
一份完整的股东会决议,要经历以下六个环节:
1)召集
公司法规定了有权召集股东会的主体,股东会会议的启动,需要有权主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,召集股东会。
2)通知
股东会能顺利召集的,应将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提前15日告知公司全体股东。
3)召开
按照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,同时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,由有权主持股东会会议的主体,主持召开。
4)记录
股东会会议召开过程,应作完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,会议记录应列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、通知、主持等事项,并由公司备案存档。
5)表决
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,全体股东对股东会商议事项进行表决,并由主持人汇总表决结果。
6)决议
股东会会议经召集、通知、召开、记录、表决后,全体股东就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,并签字确认。
六个环节,缺一不可。
其中,通知环节较为重要,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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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会决议的效力。
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,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有以下三种情形:
1)有效
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,天然有效,效力及于全体股东,某些情形下优先于公司章程。
如九民会议纪要第7条对“表决权能否受限”的表述,如果股东会决议对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作出了限制,但未修改公司章程对表决权的规定,如该股东会决议符合表决程序的规定,则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为准。
2)无效或不成立
如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,则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,相关权利主体可诉请法院确认决议无效。
3)可撤销
如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章程,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合法但违反公司章程,则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,权利主体可诉请法院撤销决议。
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,就是前文所述的六个环节。
— 3—
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关系?
股东会决议的内容,来源于股东表决事项。
股东表决事项一般较为具体,如决议中同意股东的股权转让等。
在司法实践中,有观点认为:股东会决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条款,等同于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形成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,进而主张解除该股权转让法律关系。
这些观点貌似合理,实则违背法律逻辑。
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过程,与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建立过程完全不同。
以合同法的角度解读股东会决议,实则混同了合同法与公司法,也违反法律的适用原则。
股东会决议的内容,并非民事主体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本身,民事主体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有效,应从合同法关于“合同的订立”规范中判断。
如对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有异议,应从股东会决议无效、不成立、撤销的法定情形中判断。
法律规范是一张巨网,但法律逻辑并不完全相通。
观点
2020年以来,全国法院审理的公司决议纠纷已有3838例。
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,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等并不规范,股东之间的投资关系也模糊不清。
这给股东争议处理的路径制造了先天障碍。
同时,在以往的判例中,也有混同公司法与合同法而得出的裁判观点,这样的观点应及时纠正。
不具有普适性的裁判观点不宜过度参考。
【End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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